【学校】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费收缴实施细则(修订稿)
发布时间:2017-11-14    发布人:解光军   
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费收缴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费收缴实施细则(修订稿)》已经 2017 年 11 月 13 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费收缴实施细则(修订稿)》
  
合肥工业大学
2017 年 11 月 1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费收缴实施细则(修订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收费工作,确保研究生学费能够及时足额收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 号)、《合肥工业大学关于各类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工大政发[2004]136 号)、《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合工大研办[2017]第 3 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1、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MBA、MPA 学生收费按照《合肥工业大学 MBA MPA 经费管理办法》(合工大政发〔2016〕156 号)执行。
       2、经安徽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研究生学费标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 8000 元/生、学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 10000 元/生、学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12000 元/生、学年,金融硕士专业学位 58000 元/生、3 学年。
       3、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缴,每学年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缴费;硕博连读研究生,每学年按照其实际所在学习阶段,按相应培养阶段收费标准缴费。非全日制研究生收缴 3 学年学费合计 36000 元。金融硕士年收费标准不超过学费总额年平均数。
       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超过正常学习年限需要延期,按《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合工大研办[2017]第 3 号)等规定办理,学生按实际学习年限缴纳学费。
       4、在正常学习年限内,全日制研究生经批准在休学期间,可不缴纳学费。休学期限以半学年为单位。
       5、经批准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延期超过三个月的按半学年缴纳学费,超过九个月的按一学年缴纳学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正常毕业时间为集中答辩时间,博士研究生正常毕业时间为每年 6 月 30 日。
       6、全日制研究生符合政策、享受学费减免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7、研究生实行缴费注册。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需经研究生院审批,按规定办理学费缓交手续,暂缓注册;无故欠费一学期又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者将不予注册。
       8、延期毕业的校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收费仍按《关于校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延期毕业缴纳培养费的暂行规定》(合工大政发[2012]107 号)执行。
       9、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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